文/視頻 華聲在線全媒體記者 虢燦
家中電器起火,消防員趕到后卻因消火栓給水系統需手動加壓,無法快速滅火,直到一個小時后大火才被撲滅。業主林女士家因此損失近10萬元,還致使鄰居家蒙受數萬元損失。林女士為此把物業公司起訴到了法院。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示了該案的判決書,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了物業公司的上訴,該公司需承擔20%的責任,賠償3.48萬余元。
消火栓水壓不足影響滅火,物業公司被起訴
林女士是郴州市北湖區某小區6樓的業主,2024年2月11日5時15分,林女士家突然起火,當地消防救援大隊接警后派員趕到現場。消防員抵達后發現,雖然消火栓內有水,但因消防管網漏水導致加壓泵只能設置為手動模式,給水系統無法實現自動加壓供水,這一狀況直接影響了滅火進度。
一個小時后大火被撲滅,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登記表》顯示,起火原因系電器設備自身故障,過火面積50平方米,無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9.8萬元。此外,林女士家的火情也蔓延至鄰居家,為此她向鄰居賠償了7.6萬余元。事發后,林女士擅自清理火災現場,導致無法正常進行物損評估。
林女士認為,物業公司未妥善維護消防設施,導致消火栓水壓不足造成了損失的擴大,她起訴小區物業公司,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5萬余元。
面對起訴,物業公司辯稱,消火栓并非無水是因為地下消防管網漏水,加壓泵不得不打成手動模式;起火樓棟部分樓層已設置了滅火器,林女士在起火后沒有第一時間滅火,反而擅自逃離才造成損失擴大。
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承擔20%責任
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民法典、消防法等規定,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本案中,林女士與物業公司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履行義務。而火災發生時,該小區消防控制室的自動報警設備無法正常使用,消火栓給水系統需要通過手動加壓模式供水,導致消防員不能快速滅火,延誤了滅火時機,使火災持續時間加長,造成了損失的擴大,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合考慮火災發生的原因系林女士自家的電器故障,且林女士擅自清理火災現場,造成消防救援部門無法作出火災事故認定,一審法院酌情認定物業公司承擔此次火災損失的20%。
關于財產損失的計算,因林女士擅自清理火災現場造成無法正常進行物損評估,法院根據郴州市北湖區消防救援大隊作出的《火災直接經濟損失統計表》認定林女士的直接經濟損失為9.8萬元。其他損失方面,林女士賠償鄰居因火災蔓延導致鄰居房屋受損的費用7.6萬余元。綜上,一審法院確認林女士因本次火災遭受的財產損失金額為17.4萬余元,由物業公司承擔20%。法院據此判決,物業公司賠償林女士財產損失款3.48萬余元。
一審宣判后,物業公司不服,上訴至郴州中院。郴州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編:張嵐
一審:張嵐
二審:印奕帆
三審:譚登
來源:華聲在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