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聲在線11月18日訊(文/視頻 全媒體記者 虢燦)買了新能源汽車本是件開心的事,可申請安裝充電樁時卻被物業公司百般阻撓,不僅拒絕出具施工所需證明,還提出“需經業主大會同意”的苛刻條件。溝通無果,業主把物業公司起訴到了法院。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的判決書,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物業公司上訴,維持原判,明確支持業主在專屬車位安裝充電樁的合法權益。
業主安裝充電樁遭物業公司拒絕
劉航(化名)是張家界永定區某小區的業主,花11萬余元買了小區一個車位的使用權。今年2月,劉航購入一臺新能源汽車,準備在自己車位上安裝新能源充電樁。
在辦理安裝充電樁手續時,電力部門告知劉航,安裝地下車位充電樁需要所屬小區物業公司填寫《車位允許施工證明》并加蓋物業公司公章后才能施工。
當劉航找到物業公司時,卻被物業公司直接拒絕。物業公司認為,安裝充電樁會在公共通道架設多根電纜,占用了車位外的公共通道。自行安裝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若發生火災事故會導致不可預計的損害后果。此外,物業公司擔心如果給劉航出具了相關證明,開了先例,小區其他電車業主也會效仿,小區地下停車場會有數不清的充電樁,損害了其他未安裝充電樁業主的合法權益。
盡管劉航多次與物業公司溝通協商,但對方始終堅持立場,劉航只得把物業公司起訴到了法院。
法院:個人車位安裝充電樁不屬重大事項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在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施工圖紙,積極配合并協助現場勘查、施工。湖南省也明確規定已建住宅小區根據實際需要和場地建設條件,應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電設施,支持業主自建自用充電設施。
劉航已購置新能源汽車,充電樁是新能源汽車實現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設備。劉航要求在專屬地下停車位安裝充電樁,符合車位正常使用性能,是業主為了更好地利用其車位行使合法權利的行為,未侵占公共區域或改變規劃用途,也符合綠色環保的理念,不應受到限制或禁止,但在安裝汽車充電樁時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根據劉航與物業公司簽訂的《車庫、車位物業服務協議》,出具施工證明系物業公司協助業主實現車位使用價值的必要環節,屬于合同附隨義務,物業公司不得以各種理由推諉拒絕。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安裝的證明等材料并提供其他必要的協助,僅是安裝充電樁的一個環節,不意味著劉航此后可以隨意安裝充電樁,他使用的案涉車位是否具備安裝充電樁的條件,是否會對用電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人防效能等產生影響,還有賴于電力部門等相關部門依據現場勘查情況進行后續判斷。
劉航在個人車位安裝充電樁,是其對個人專有部分的處分,不屬于必須經業主大會同意的重大事項,物業公司提出的“需經業主大會同意”要求缺乏法律依據。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在規定期限辦理案涉停車位新能源充電樁安裝相關手續。物業公司不服上訴,張家界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編:劉暢暢
一審:劉暢暢
二審:印奕帆
三審:譚登
來源:華聲在線



